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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资料图)

想必现在有很多小伙伴对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方面的知识都比较想要了解,那么今天小好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关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方面的知识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拼音]:fuqixian de falü xingwei

[外文]:juristic act subject to stipulation of time limit

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取决于期限到来的法律行为。有些学者认为期限是附属的意思表示,与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两个意思表示;也有些学者主张期限是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一部分,并不是独立的意思表示。期限是未来确定发生的事实,它是一定时间的过程,它和条件的区别在于:条件的发生或不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而期限的到来则是可以确定的。期限指明某特定之日的称期日,指定某时间的经过的,称期间。

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对期限进行不同种类的划分。

(1)以期限能否肯定,可分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前者的时期是完全确定的,如某年某月某日;后者指事实的发生可以确定,但其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如某人的死亡日期。

(2)从期限对法律行为所起的作用,可分始期和终期。附始期的法律行为,于期限到来时发生效力,因此,始期又称延缓期限。附终期的法律行为,于期限届满时丧失效力,因此终期又称解除期限。

(3)从期限计算的方法,可分连续期间和非连续期间。前者自开始到终了,其间所有的日数一律计算,如3月1日起4个月,则到6月30日为届满。后者则自起算后到终了的中间只算有用的天数,如建筑房屋,约定3月1日起4个月完工,雨天除外,则计算时仅计算晴天和阴天,不计算雨天。

通常分自然计算法和历法计算法。前者依实际时间计算,后者依国家规定的历法计算。中国按各国通例采用公历;仅在期限不连续计算时,采用自然计算法,即每年为365天,每月为30天,每星期为7天,每天为24小时。以时、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限的,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以到期限最后一天的第24时截止,但有业务时间的,到通常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期限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则以节假日后第一日作为期限届满的日期。期限不是以星期、月或年的第一天起算的,以最后的星期、月或年和起算的那一天相当的前一天为期限的截止。在月或年没有相当一天的,以该月最后的一天为期限的截止。如以10月31日起算4个月为期,则应以2月30日为期限的截止。但2月没有30日,所以就以2月28日或29日为期限的终了。

法律行为有不需规定期限的,如现买现卖;也有按其性质不得附加期限的,如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但绝大多数的法律行为是允许附加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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