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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男子偷渡缅甸“淘金”参与诈骗 获刑11年

中新网呼和浩特9月11日电(记者 张林虎)11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该院审理的涉缅北诈骗案宣判,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因其系案件从犯,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21年1月,被告人黄某听老乡王小某说,只要办几张银行卡到云南,帮忙转账就有几万元收入。黄某随即来到云南,在王小某的带领下,偷渡到缅甸果敢老街附近一个偏僻村庄,加入了当地的电信诈骗集团。

此后,黄某的身份证被收走,并被要求通过第三方平台找熟人办理银行卡,供诈骗集团使用。不久,黄某又被要求冒充客服拨打电话实施诈骗。在此期间,黄某通过拨打电话当“拉手”,先后拿到5万元提成和2000元奖金。

2021年6月中旬,诈骗集团负责人又组织黄某与其他人继续办理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杀猪盘”、刷单、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洗钱。

黄某的微信号、手机、国内的手机卡、支付宝账号等,也被用于诱惑被害人进行投资。同时,黄某因未完成诈骗集团要求的最低“业绩”指标,被通知反欠诈骗公司4.5万元。

为完成“业绩”,黄某联系在家的哥哥黄某金先后两次办理了9张银行卡,部分邮寄至缅甸供诈骗集团使用,部分由黄某金使用,帮助诈骗集团转账。

2021年11月,黄某又按诈骗集团要求参与“跑分”骗局。2022年1月,黄某在云南省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南伞分站入境时,被我国警方抓获。

经法院审理查明,黄某在缅甸从事电信诈骗期间,银行卡收取23名被害人款项共计30余万元,其微信号被用于诈骗,骗取了48名被害人钱款共计733万余元,而黄某通过哥哥办理的9张银行卡,帮助诈骗集团转账9000余万元。

法院认为,黄某向电信诈骗集团提供银行卡、微信账户等,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诈骗集团转移钱款,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完)

关键词: 黄某 支付宝 业绩 并处罚金 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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